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詹佩珺
- 債務人
- 鄭永瑋即小資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751,984元 │110年9月9日起 │5.32% │暨自110年10月10日其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 │35,554元 │110年12月8日起│5.34% │暨自111年1月9日其逾 ││││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3 │486,320元 │110年9月10日起│3.5%│暨自110年10月11日其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