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林美玲
- 債務人
- 高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堡鄰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許麗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1│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2.470% │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 │ │ │1,218,965元 │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2.470% │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 │ │ │3,656,899元 │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