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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債權人
鄉邦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匡孝頤
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坤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坤銘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鳳山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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