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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姿誼陳志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零參拾陸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姿誼 陳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姿誼邀同債務人陳志賢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3,036元 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姿誼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志賢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0229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036元 陳志賢、陳姿誼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1 新臺幣143,036元 陳志賢、陳姿誼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036元 陳志賢、陳姿誼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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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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