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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絃鎮
債務人
李政勲即柒成服裝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年息)│├──┼─────┼─────┼──────┼───────────┤│1  │277,776元 │1.78% │自民國110年 │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 │││││10月24日起至│至民國111年1月9日止, │││││民國111月1月│按年息百分之0.178計算 │││││9日止 │。│││├─────┼──────┤││││2.78% │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月10日起至清│民國111年5月24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278計算。 ││││││││││││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6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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