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號
- 債 權 人
- 泰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俊吉
- 債 務 人
- 大宇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