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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胡愷
債務人
勁滕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耀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891,835元 1.98% 自民國110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0月12月24日止 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5.04% 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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