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30號
- 債權人
- 邱靜娣
- 債務人
- 楊珮儀
- 債務人
- 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拾玖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陸拾玖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