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吳維德
- 債務人
- 勝峰工程行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蔡昇峰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劉秋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175,383元 │110年9月15日 │2.295% │自110年9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7,108元 │110年12月15日 │2.295% │自110年12月15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