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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95號
債 權 人
蘭滋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乾
債 務 人
閤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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