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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金隆
債務人
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虞幼祥
債務人
債務人
林修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參仟捌佰貳拾參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 │2,279,596 │110年10月18日 │2.42%  │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 │││元│││清償日止│├──┼─────┼───────┼────┼──────────┤│002 │2,087,891 │110年10月12日 │2.42%  │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 │││元│││清償日止│├──┼─────┼───────┼────┼──────────┤│003 │4,346,528 │110年10月21日 │2.5%│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 │││元│││清償日止│├──┼─────┼───────┼────┼──────────┤│004 │92,334,291│110年11月7日 │2.5%│自110年12月7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5 │14,950,000│110年10月22日 │2.5%│自110年11月22日起至 │││元│││清償日止│├──┼─────┼───────┼────┼──────────┤│006 │2,830,731 │110年10月27日 │2.5%│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 │││元│││清償日止│├──┼─────┼───────┼────┼──────────┤│007 │1,907,061 │110年10月27日 │1.5%│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 │││元│││清償日止│├──┼─────┼───────┼────┼──────────┤│008 │17,500,000│110年10月21日 │1.845% │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 │││元│││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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