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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請人
晨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琴

上聲請人晨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漢唐事業有限公司」及「鏗富電業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系爭票據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票據,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應具狀到院釋明原因。

三、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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