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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53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梁志鳳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合力營造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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