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吳玉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麗慧 代 理 人 陳瑛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7號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書 記 官 梁瑜玲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吳玉環(原名:吳昀芸、李昀芸、李慧芬) 聲請人代理人吳臺雄律師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瑛祺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3萬382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 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280元(最末期為1,262元),銀行代號:008,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 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吳玉環 聲請人代理人吳臺雄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陳瑛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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