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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7號

前置協商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調解筆錄

聲請人
吳玉環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賴麗慧
代理人
陳瑛祺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7號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吳玉環(原名:吳昀芸、李昀芸、李慧芬)聲請人代理人吳臺雄律師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瑛祺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3萬382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280元(最末期為1,262元),銀行代號:008,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聲 請 人吳玉環聲請人代理人吳臺雄律師相對人代理人陳瑛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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