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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莉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號

聲請人
吳明達
相對人
橙嵐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明達為橙嵐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橙嵐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橙嵐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橙嵐公司)業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清算完結,並聲報本院,聲請依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簿冊管理人等語。

二、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橙嵐公司之清算人,橙嵐公司已於110 年11月10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1 年1 月26日以雄院和民司丙110 司司167 字第1111000044號函准予備查等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取110 年度司司字第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 年度司司字第167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確認無訛,故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爰依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指定聲請人為橙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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