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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洪培睿

原 告
坤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展宋
被 告
雅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定(111 年度補字第170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082元,此裁定於111年3月23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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