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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44號

交付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富為先進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祖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彥博律師
被告
廣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蓁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機器設備為由,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南市仁德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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