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41號
- 原告
-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崇志
- 被告
-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君川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林園區龍潭段283、284、285、305、306、307、308、309地號土地及同段15、16、1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0元(即兩造於民國109年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983,014元,應再補繳1,833,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