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7號

給付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洪培睿鍾淑慧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7號

上訴人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訴人
定代理人 殷武義
被上訴人
鄭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110 年度雄小字第26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應履行與上訴人簽訂的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而非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間簽訂之契約。系爭契約期間為107年3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系爭契約並無退110年5月6,500元之約定。被上訴人遲未繳納110年6月租金、水電費,應依系爭合約每日扣違約金2%及沒收保證金,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條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條規定所列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至上訴理由若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上訴人所執前述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所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予以爭執,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上訴人已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 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