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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徐彩芳

原告
崴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芳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吳陳蓮貌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

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3,000元及

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審訴

卷第59頁),嗣於111年6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吳長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88,310元

及自109年10月1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81頁)。

查擴張後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88,31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1,79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830元,尚應補繳4

,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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