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3號
- 原告
-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靜愛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桓文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彥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鳴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63號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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