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榮宗即禾旺土木包工業
李高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序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2,12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77號
李高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序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2,12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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