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王耀寬
- 代理人
- 單文程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黃子浩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黃坤龍即景旺企業社
猛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1年度勞補字第12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