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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黃宣撫

  • 當事人
    李勁邑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李勁邑 代 理 人 秦睿昀律師 相 對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不能工作期間工資及其他醫療費用等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5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過調查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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