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李勁邑
- 代理人
- 秦睿昀律師
- 相對人
-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不能工作期間工資及其他醫療費用等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5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過調查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