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
- 原告
- 劉祥本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鈺靈律師
- 被告
- WISE STAR GLOBAL LIMITED
- 被告
- 蔡仁群
- 被告
- 宥暘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金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蘇靖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馬興平律師
- 被告
- 趙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及其法定代理人、趙海龍之當事人能力、送達等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