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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高瑞聰

原告
劉祥本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被告
WISE STAR GLOBAL LIMITED
被告
蔡仁群
被告
宥暘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金
被告
蘇靖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告
趙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WISE STAR GLOBAL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被告趙海龍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以及被告趙海龍之住居所,起訴不符法定程式要件,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就被告WISE STAR GLOBAL LIMITED及趙海龍之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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