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7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被告
- Vietnam Sea Transport And Chartering Joint S
- 被告
- tock Company
- 法定代理人
- Trinh Huu Luong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