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海商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Vietnam Sea Transport And Chartering Joint Stock Compan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Vietnam Sea Transport And Chartering Joint Stock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Trinh Huu Luong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昭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海商…」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