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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賴寶合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Vietnam Sea Transport And Chartering Joint S
被告
tock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Trinh Huu Luong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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