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7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蔣志宗陳筱雯韓靜宜

上訴人
林一
上訴人
朱紋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308號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林一給付上訴人朱紋杞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朱紋杞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朱紋杞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朱紋杞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上訴人朱紋杞追加請求上訴人林一應再給付上訴人朱紋杞新臺幣(下同)57萬2,22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得適用簡易程序之50萬元,而應適用通常程序,本院乃於民國111年7月28日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朱紋杞上開57萬2,228元本息之追加請求,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朱紋杞起訴主張:上訴人林一於109年11月17日7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之水情中心旁公園處,因上訴人朱紋杞持續站在機車上之行為而發生爭吵,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上訴人朱紋杞頭部(下稱系爭行為),致其受有頭部損傷、左耳耳鳴等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上訴人朱紋杞因系爭傷害受有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2萬6,880元、另請求精神慰撫金17萬3,12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林一應給付上訴人朱紋杞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林一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林一則以:伊僅與上訴人朱紋杞發生推擠,並未打上訴人朱紋杞,上訴人朱紋杞並未受有系爭傷害。上訴人朱紋杞未提出工作證明、請假證明及薪資證明證明系爭傷害當時確實受雇於人,顯見上訴人朱紋杞本無工作,請求不存在之薪資損害顯不合理。另上訴人朱紋杞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且均未提出相關證據,其10年前舊傷與系爭傷害無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人朱紋杞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林一應給付上訴人朱紋杞精神慰撫金5萬元,及自11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就上訴人朱紋杞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駁回上訴人朱紋杞其餘請求。上訴人林一不服原審認上訴人林一傷害上訴人朱紋杞而為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訴人朱紋杞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朱紋杞就被上訴部分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另上訴人朱紋杞就其敗訴部分亦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朱紋杞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林一應再給付上訴人朱紋杞12萬3,1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林一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林一就被上訴部分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林一之系爭行為,經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870號判處傷害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上訴人林一不服上訴,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10年度簡上字第326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上訴人林一無罪等情,此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3至77頁),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警、偵、一、二審卷宗查閱無訛,嗣檢察官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上訴駁回等情,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1份在卷可查,是兩造就本件上訴人朱紋杞所請求之原因事實,舉刑事訴訟中所使用之證據為其立證方法,本院自得予以調查斟酌,據而審認其主張事實之有無,作為本件民事訴訟判斷事實之基礎。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朱紋杞主張上訴人林一有為系爭行為致其受有系爭傷害乙節,為上訴人林一所否認,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朱紋杞自應就上訴人林一有上開傷害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關於上訴人林一有無毆打上訴人朱紋杞頭部一節,經證人李琳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時兩造有點肢體上的衝突,我看到上訴人朱紋杞很大聲在罵,上訴人林一的太太很快地過去擋在兩造中間,上訴人林一有沒有打上訴人朱紋杞,我沒看到等語(見臺灣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8號卷,下稱偵卷,第89頁);復經證人鄭賜李於本院刑事案件上訴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兩造當時有拉扯,上訴人林一的太太就趕快去把上訴人林一拉走了,我沒有看到上訴人林一打上訴人朱紋杞等語(見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26號刑事卷,下稱刑事二審卷,第103至104頁),依上開證詞交互以觀,僅能認上訴人林一當時確實有與上訴人朱紋杞互為拉扯、推擠之舉,無從證明上訴人林一確有出手「毆打上訴人朱紋杞頭部」乙事,且證人上開證詞反而與上訴人林一抗辯:伊僅與上訴人朱紋杞發生推擠,並未打上訴人朱紋杞等語情節相吻合,是上訴人朱紋杞指稱其有遭上訴人林一毆打頭部至少10下乙節,自屬有疑。

㈢又據證人鄭賜李於本院刑事案件上訴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沒有看到上訴人朱紋杞身上有任何傷痕、瘀青、流血等情況。救護車到場時,我聽到救護人員說上訴人朱紋杞沒有受傷,所以不載他,上訴人朱紋杞就自己騎車離開了等語(見刑事二審卷宗第102至105頁)。又依本院向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函詢當日救護車出勤紀錄及接獲報案後到場處理之情形,經函覆之資料可見:受傷及處理情形欄係記載「吵架」、現場狀況欄位勾選「非創傷」、處置項目欄位僅勾選「心理支持、生命徵象監測」,關於受傷部位及創傷處置等欄位均為空白,且有勾選「拒絕送醫簽名」欄位中之「拒醫療聲明:本人(即上訴人朱紋杞)聲明救護人員已充分解釋病情與送醫之需求,但我拒絕任何救護、拒絕送達醫院、拒絕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16日高市消防指字第11036557000號函檢附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及救護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見刑事二審卷第43至47頁),可知上訴人朱紋杞確因自己拒絕,而未由救護車送醫治療,且本案救護人員到場時,並未檢查出上訴人朱紋杞有何傷勢,亦未施以任何藥物或創傷處置,證人鄭賜李上開證述內容應可採信。準此,上訴人朱紋杞於本案是否確受有診斷證明書所載、集中於頭部之系爭傷害結果,誠屬有疑,仍難以認定上訴人林一當時有出手毆打上訴人朱紋杞之頭部。

㈣再經本院向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調取上訴人朱紋杞病歷資料並詢問診斷情形,經該院函覆略以:急診科主任回覆病患傷勢乃依病人之主訴予以記載,加上病人拒絕其他身體檢查,並於急診大聲咆嘯,拒絕醫護施以進一步問診與檢查,實難提供進一步資訊等語,有該院110年12月21日高市聯醫醫務字第11071201900號號函暨所附上訴人朱紋杞急診科病歷在卷可佐(見刑事二審卷第53至59頁),且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詢時又回覆稱「11月17日病患至急診並無拒絕診斷,而是在理學檢查後因無神經學症狀,故用保持治療的方式處理,也是因病患有疼痛的主訴。11月18日到急診是因為有持續不舒服的症狀。11月17日在急診確實有給病人衛教單張並告知病人如有出現單張上的問題就回急診,病人只要有頭部受傷就有腦傷,11月18日之檢查無腦出血的症狀,但有別的發現,但上述的發現與11月17日之受傷是沒有關聯性的。11月18日之電腦斷層檢查並無顯示腦出血現象,無法判定舊傷或新傷之關聯。」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足證上訴人朱紋杞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傷害仍以病患的主訴為主,並無客觀醫療檢查明顯致傷之結果。

㈤此外,上訴人朱紋杞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訴人林一有為系爭行為致其受有系爭傷害之事實,自難為有利於上訴人朱紋杞之認定。

六、綜上,上訴人林一並未為系爭行為致上訴人朱紋杞受有系爭傷害,則上訴人朱紋杞依侵權行為訴請上訴人林一給付應屬無據,其上訴理由自亦無足採。原審就前開應予駁回部分,為上訴人林一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而上訴人朱紋杞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