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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原告與被告光昱能源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3,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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