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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億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原告與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8,2

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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