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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阮仲烱

  • 當事人
    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仲烱 送達代收人 李威忠律師 被 告 阮仲洲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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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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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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