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5號
- 原告
- 浙江美青邦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維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航港局
- 法定代理人
- 葉協隆
- 被告
- 亞洲打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坤土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50,000元(即原告請求減少之脫淺費用數額,計算式:42,450,000元-16,000,000元=26,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