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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5號

減輕給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浙江美青邦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維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被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
被告
亞洲打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土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50,000元(即原告請求減少之脫淺費用數額,計算式:42,450,000元-16,000,000元=26,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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