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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洪培睿

  • 當事人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被   告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返還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及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5,055元(計算式:13,535,055元+4,500,000元+4,500,000元=22,535,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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