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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被告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返還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及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5,055元(計算式:13,535,055元+4,500,000元+4,500,000元=22,535,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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