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婕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倬銘律師
- 被告
- 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返還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及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5,055元(計算式:13,535,055元+4,500,000元+4,500,000元=22,535,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