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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超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衍中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原告與被告貿捷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2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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