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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
捷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禎邑

原告與被告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172,3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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