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弘大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
原告與被告東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5,1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