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3號
- 原 告
- 弘大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珠
- 原告與被告東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5,153元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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