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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洪培睿

原 告
坤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展宋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谷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9152號),而被告雅谷科技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1,6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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