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張皓禎
- 原告百鷹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百佑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禎 原告與被告百佑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7,9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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