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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代理人
黃聖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紘旭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9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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