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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28,904元,應繳裁判費38,91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417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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