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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號

原告
宣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耿全

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68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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