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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天然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洪培睿

  • 當事人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火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天然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3,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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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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