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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洪培睿

原 告
張芷螢
原告與被告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8,5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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