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
- 原告
- 新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發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宗翰律師
- 被告
-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浩
- 被告
- 黃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廠牌AMERICAN R CRANE、450T吊車1台為原告所有,暨請求被告將上開吊車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7,881元(即原告陳報上開吊車之市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