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廖家捷
- 原告縉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縉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41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94,5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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