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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洪培睿

聲請人
合濬國際有限公司
代理人
林品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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