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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洪培睿

  • 當事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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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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