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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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