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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 告
麒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進茂
原告與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
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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