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4號
- 原告
- 宗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川
- 被告
- 進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慶
原告與被告進奇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8,772,21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
有如附表B所示鷹架等物料(下稱系爭物料),而系爭物料之交
易價額為60,656,690元,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60,656,69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837,905元【
計算式:8,772,215元+6,065,690元=14,837,9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2,592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